销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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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部分交货、最后期限、延误
1.1 如果订货方接受,我方准许部分交货和部分履约,但我方部分发货的,订货方必须相应地履行该部分货物的付款义务。
1.2 双方确定的最后期限及日期应当明确地以书面形式约定,否则没有约束力。下述情况应被视为已经满足了最后交货期限或日期的要求:我方已经装运准备就绪,等待订货方来我方工厂收货;货物已经发送装运;装运准备就绪的情况已经通知订货方;或订货方已经在双方同意的期限或日期收货。我方只有在订货方已经支付了所有约定应付款项后才有义务履行发货义务。如果订货方的付款,特别是与订货方约定的定金或税金支付延迟或不及时履行,则所有的发货期限将相应顺延。
1.3 即使双方已经约定了交货期限和日期,但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见事项导致我方交货困难或无法交货的,则不应视为我方责任。对于该类延误,我方有权要求上述事项耽误的时间加上合理的重新启动的时间,对交货或履行期限进行相应顺延。本约定同样适用于因双方都无过错的不可预见事项而影响生产经营的上游供应商。
1.4 所有交货均取决于上游供应商正确、准时地向我方交付。
1.5 如果我方超过了第1.2条款约定的最后期限或日期未能交货的,订货方只有在其给出的表明拒绝收货警告的宽限期到期之后,才能撤销延迟交货部分的订单或就我方不履约部分要求赔偿。
1.6 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违约金,双方均应当明确声明接受违约金的最高限制。
1.7 如我方要求订货方在合理期限内明确,在发货迟延的情况发生后,订货方究竟是选择就此要求撤销订单和/或要求赔偿,还是要求继续发货,订货方应当明确。
1.8 如果因我方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出现延期,订货方可以在要求继续发货的基础上,对已经被证实的由延误造成的损失,申请损失赔偿。该类索赔应不得高于每周延迟交付货物价值的0.5%,也不高于有待交付货物价值的5%;在本条款第5.5条中约定的订货方相应宽限期之后撤销订单的权利,和第9条中约定的因不履约而要求赔偿的权利依然不受影响。
2. 风险转移与验收
2.1 对于交货,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交货条款执行。如果因订货方的要求或因订货方的原因延迟发送,则在我方宣布货物已备齐准备发送之时起,风险就转移到订货方。
2.2 对于其他一些服务的履行,一旦我方通知订货方该服务已经履行完毕,则风险就被转移到订货方。只有双方约定或我方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才需要正式验收。
3. 关于缺陷和保质期的投诉
3.1 除非另有安排,合同约定的质量完全基于订立合同之时我方适用的产品规格。除非另有安排,我方不能保证货物适用于某一特定或通用用途。
3.2 订货方负责在货物到达后立即检查收到的货物是否存在缺陷。订货方必须在收到货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其查货期间发现的货物缺陷情况告知我方。
3.3 订货方必须给我方提供核实投诉的机会;受损货物以及其包装必须提交我方检验。如果存在操作安全风险或存在完全不相称的损失风险,则订货方必须立即以书面方式联系我方,告知订货方可能进行过的自行操作的情况。
3.4 如果订货方因货物缺陷而要求补充性能,我方有权选择由我方纠正该缺陷或提供没有缺陷的货品进行替换,而被替换的货物必须退回我方。被替换的货物如果受到放射性、微生物或其他污染,则必须贴上相应的标签并经适当的净化处理才能送返。倘若在订货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法纠正或替换,或被拒绝纠正、替换,或因种种原因无法进行纠正、替换,或纠正、替换失败,则订货方可以选择撤销订单,减少采购价格或按第9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3.5 对于因缺陷纠正或替换而产生的费用,我方将承担包括运费在内的替换费用,前提是投诉经证实为合理投诉,并且属于我方的合同义务。除此之外,其他因其自身原因产生的费用由订货方自行承担。这一约定适用由于货物被送往订货方所在地之外的其它地点而导致增加的费用,除非该变动符合货物的预期用途。毫无根据的缺陷投诉而产生的必要组装和差旅费用必须由订货方支付,订货方无法识别缺陷的情况除外。
3.6 保质期要求对于因不正确操作、疏忽维护、自然磨损和损耗以及不符合图纸要求对零件进行加工,或尺寸超过规定误差的劣质部件等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或缺陷不适用。
4. 责任
4.1 我方对我方以及对我方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故意与重大过失行为负责。但只要我方、我方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没有主观故意,我方的责任范围将仅限于合同可以预见的直接损失。
4.2 在我方或我方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严重伤害了他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恶意隐瞒了缺陷或作出保证的情况下,我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最后一种情况,责任范围应按照保证的内容进行解释。
4.3 如果我方或我方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违反了订货方应当合理期待的应当先于合同履行的先合同义务,则我方也应当负责赔偿损失。但只要我方、我方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没有主观故意,我方的责任范围将仅限于合同可以预见的直接损失。
4.4 如果出现强制性的法律责任,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方也有义务负责。
4.5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不管法律依据为何,我方均无需承担责任,。
4.6 如果订货方按照上述有关约定要求我方承担责任时,订货方应及时通知我方并与我方协商。订货方必须再给我方一次调查该起事件的机会。
5. 保留所有权
5.1 在订货方结清因我方与订货方之间就该次货物(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购销关系而产生的所有债务之前,该次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
5.2 订货方有责任妥善保管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另外,订货方有义务自费为货物购买价值相适应的保险,免除因失火、潮湿及盗窃造成的损失。
5.3 由保留所有权货物的合同方进行加工或修改应始终由我方执行。如果保留所有权的货物通过增加其他非我方财产的物品,被加工成新产品,则我方对于新产品应按比例享有共同所有权,其比例应按照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其他产品在进行加工之时的对比价值来确定。除此以外,适用于我方供应的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的规定,对于经加工而形成的新产品同样适用。
5.4 如果订货方将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其他产品组合或混合成一个单体的同类产品,其中的一个产品被视为主要部分,则我方应获得对新产品的共同所有权;所有权比例按照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其他产品在合成或混合之时的对比价值来确定,订货方应将其他产品的所有权转让给我方。我方同意受让此所有权。
5.5 只要我方拥有对订货方的收款权利,订货方将因向第三方转销我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而形成的债权,包括一切附属权利,应作为债权质押物质押给我方。不管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是否已经被加工、组合、混合或发生形变,这一约定均适用。我方接受订货方的债权质押,订货方必须保留已经交付给客户的相关货物的所有权,直到其客户全额支付了采购价格。订货方有权代我方催收货款,直到付款取消或暂停。只要我方对订货方享有债权,即便是以代理收款为目的,订货方也不得转让该类债权,除非在转让的同时,订货方可将转让款用于清偿我方对订货方的债权,且转让的额度与订货方所清偿债权的额度相同。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我方将撤回收款授权:当订货方付款违约,或订货方的资产状况恶化,或订货方资产已经进入破产申请程序。如果我方撤回收款授权,订货方必须向我方提供收款所需的信息,包括与客户签订的交货合同、发票以及订货方顾客的付款情况概要
5.6 合同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我方有关第三方存取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或我方拥有所有权(共同所有权)物品的方式,特别是强制执行措施和我方向第三方收款的存取方法。合同方还必须移交有关强制执行我方权利的所有必要文件。在此情况下,因为第三方不能向我方赔偿相关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所以订货方应负责赔偿我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5.7 如果订货方违约,特别是出现付款延迟情况,我方有权收回所有保留所有权的货物。
5.8 这不影响我方撤销合同的权利。
5.9 根据订货方的要求,我方有义务解除我方享有的抵押品,前提是我方抵押品的可变现价值超过收款金额的10%;我方保留选择被解除抵押品的权利。
6. 适用法律、履约地点和司法管辖及合同中止条款
6.1 本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双方因本条款产生的一切纠纷,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6.3 如果本销售与交货条款中的任何约定,或任何可能由此而订立的更多协议,无效或无法执行,这并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性。签约双方必须在经济结果尽可能相同的基础上,用相应的条款替换无效约定。如果出现合同或法律词句中的疏漏,则上述约定相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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